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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失业人员报名时凭《失业证》和《失业待遇证》,市直国企下岗失业职工报名时凭《再就业优惠证》或《下岗证》、《失业证》等均可免费参加一期培训。
2、市直国企下岗失业职工参加一期培训结业未熟练掌握者,可免费再学多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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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劳技[2001] 2号



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招用技术工种
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部队驻惠单位:
《广东省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0年12月1起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办法》对于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就业质量,规范劳动力市场,保证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展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动管理和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主要工作抓好落实。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监察机构、计划调配和技工学校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办法》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宣传活动和组织各类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培训,把《办法》的主要精神贯彻到每一个企业和劳动者。
  二、密切配合,协调做好各项工作。各地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计划调配和劳动察等机构要相互配合,整体联动,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基本业务工作抓好,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的各项措施,同时,应主动与工商行政部门等单位做好沟通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
  三、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用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省规定的技术工种岗位上岗,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在《办法》颁布前已进入技术工种岗位但未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行政部门联系,尽快开展在岗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使劳动者符合上岗要求。用人单位在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职业资格与工资福利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切实做好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劳动者的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重点抓好考核鉴定质量的管理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要严格按规定权限核发:地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核发高级技工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县级劳动行致部门核发初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对部分县(市)、区在某一专业(工种)条件具备后,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开设对应工种的中级培训班,学员经考核鉴定合格后,由惠州市劳动局核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认真执行《办法》的规定,不得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到国家、省规定的技术工种岗位就业,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必须在应聘人员应具备条件申明确职业资格要求,并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计划调配部门在办理技术工种人员跨地区交流调动及办理招收合同制工人手续(含异地招收工人、办理技术骨干"农转非",属军地两用人才的退伍安置就业),要严格按《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就业准人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技术工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同时,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
  六、加强劳动执法,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将用人单位遵守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纳入劳动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拟在2001年6月份开展职业资格证制度全市性专项检查。
  七、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要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做好持证上岗工作,组织企业人事(培训)干部和广大员工认真学习,了解《办法》有关规定精神,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各用人单位认真做好《惠州市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并于2001年3月10日前报送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科,电话:2232072。

惠州市劳动局
二00一年二月三日

附录:关于印发广东省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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